23年來的資料見證了盛泰公司屈天喜的遭遇
文/盛學友
2000年,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一民營企業,通過國企改制資產處置取得一塊土地,土地性質為商住用地。
2002年,當地政府將該地塊征收修建了防洪堤,將另一商住用地予以置換,并簽署了土地置換協議。
2019年,該置換地塊又被掛牌出讓,修建了農貿市場,該民企一直沒有得到土地補償款。
“地財兩空”的該民企,將政府等有關部門起訴至法院。
2022年7月26日,南充中院終審判決該民企獲得土地補償款961.8萬余元,12月31日,四川高院駁回原被告的再審申請。
目前,該案正在執行中。
依法取得商住用地
1999年11月10日,南充市高坪區高坪鎮企業總公司與四川省南充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泰公司)(屈天喜)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將其下屬企業四川省南充宏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宏升公司)實行資產負債整體轉讓給盛泰公司。
2000年6月16日,南充市國土局向宏升公司下發南市土建(2000)112號文件,同意宏升公司將位于高坪區河東街25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商業35平方米、住宅1034.7平方米、高坪鎮二村一社N-8-126號宗地3293.35平方米(工業用地),合計4363.05平方米一并轉讓給盛泰公司。應補繳的土地價款全部用于安置職工,轉讓土地用途為商住,使用年限為商業40年、住宅50年。
2000年6月22日,南充市國土局與盛泰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劃轉字第802號,將上述4363.05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盛泰公司。合同約定,本次轉讓的土地按批準文件為商住用地,出讓年限為商業40年、住宅50年,自2000年6月22日起算。
N-8-126號宗地土地使用證
2000年7月27日,就N-8-126號宗地(3293.35平方米工業用地),南充市國土局向盛泰公司頒發南充市國用(2000)字第1815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載明用途為建筑預制場,適用類型為出讓。
南充市國土局在為盛泰公司辦理上述土地登記手續時,將土地用途錯誤登記為“建筑預制場”,為此,2012年9月11日,原南充市國土局根據盛泰公司的申請,依據《物權法》第十九條和《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將N-8-126號宗地用途在土地證“記事”一欄中更正為“商業、住宅”。
南充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對N-8-126地塊用途的復函
2020年6月8日,針對盛泰公司《關于提請答復N-8-126地塊權屬用途的請示》,南充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經查閱相關土地登記檔案,給盛泰公司復函【南市不動產函(2020)15號】,對N-8-126地塊的商住性質和使用年限予以確認。
擬置換的土地被掛牌出讓
嘉陵江東東岸指揮部是由南充市高坪區政府依法成立的機構,承接了江東新區開發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江東新區指揮部)的職能職責。
N-8-126號宗地修建了防洪堤
2002年,因整體規劃和公益建設需要,江東新區指揮部占用了盛泰公司N-8-126號宗地4.948畝,修建了江東防洪堤。盛泰公司獲房屋拆遷補償255255.43元,土地未獲任何補償。
土地遺留問題協議(土地置換協議)
2011年4月15日,江東新區指揮部與盛泰公司簽訂了《土地遺留問題協議》,協議約定,指揮部用高坪區江東大道D-2-2地塊中的3.995畝,置換盛泰公司位于江東中路音樂廣場N-8-126號宗地4.948畝土地。
2011年9月13日,高坪區政府向南充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南充市自規局)發函,請求辦理置換后的地塊用地規劃相關手續。
但是,置換用地規劃手續一直沒有辦理,為此,盛泰公司多年來一直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還是一直未能得到解決。
D-2-2號地塊掛牌出讓成交公告
D-2-2地塊修建了農貿市場
2019年11月26日,南充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公告,上述D-2-2地塊(共計7.7535畝),經掛牌出讓,凈地出讓給四川某公司。該地塊已建成農貿市場,目前正在招商中。
法院判決給付土地補償款
商住用地N-8-126號地塊,被政府征收修建了防洪堤,置換的D-2-2地塊,又被掛牌出讓,建成了農貿市場,盛泰公司“竹籃子打水一場空”,土地和補償款,一樣沒得到。
2018年8月3日,“地財兩空”的盛泰公司,將嘉陵江東岸指揮部、江東新區指揮部和高坪區政府以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為由,起訴至高坪區法院,訴請判令三被告連帶支付N-8-126號宗地使用權補償款1074萬余元并連帶賠償相應損失。
高坪區法院8月9日受理本案后,以本案涉及高坪區政府,該院不便審理為由,報請南充中院指定管轄。2019年9月24日,南充中院作出裁定,指定順慶區法院審理本案。
順慶區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并于2020年1月16日、5月29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認為本案不屬于民事糾紛,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經審委會討論,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駁回盛泰公司起訴。
盛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充中院審理認為本案是民事案件,遂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銷順慶區法院民事裁定,指令該院繼續審理。
順慶區法院立案后,依職權追加南充市自規局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針對“本案的責任主體如何認定”、“《土地遺留問題協議》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盛泰公司已經獲得的拆遷補償款是否已經包含了案涉土地的補償款,其能否再主張案涉土地的補償款”、“案涉土地補償款的金額及盛泰公司主張的損失應當如何認定”四個爭議焦點,順慶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土地遺留問題協議》系江東新區指揮部作為甲方與盛泰公司簽訂的行政協議,而該指揮部系高坪區政府設立的負責江東新區的統一開發建設的臨時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加之高坪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對案涉土地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是原則同意以置換方式收儲,應當認定高坪區政府對該協議予以了追認,因此,高坪區政府是本案的責任主體。
《土地遺留問題協議》實質是國有土地被收回后雙方針對土地補償問題達成的補償協議,協議中的土地置換是一種補償方式,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土地補償協議需經有資格審批機關同意后生效,高坪區政府為公共利益需要有權有償收回案涉土地,并與盛泰公司就補償問題簽訂協議!锻恋剡z留問題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應當認定為有效;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高坪區政府在案涉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應當對作為土地使用權人的盛泰公司給予適當補償。
2002年3月15日簽訂的房屋收購拆遷協議、2003年5月26日簽訂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并未反映出對房屋之外的土地進行補償的內容;2000年10月30日,南充國土局向高坪區法院作出的一份批復中,對案涉土地按照工業用地評估地價為27.52萬元,該款也高于盛泰公司已獲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25.5萬余元;2020年10月15日,南充市自規局向高坪區政府復函,明確該宗地的用途由建筑預制場更正為商住用地,使用年限商業40年、住宅50年,自2000年6月16日起計算,按當年商住地價格,顯然未進行補償;如果房屋拆遷補償款已包含案涉土地補償款,那么高坪區政府和江東新區指揮部就不會在處理土地遺留問題過程中,與盛泰公司達成土地置換協議。為此,案涉土地未獲得補償。
雙方于2011年4月15日簽訂《土地遺留問題協議》后,即按約定共同委托評估機構對案涉土地進行了評估,南充市自規局明確案涉土地為商住用地,且評估時確定的容積率1.8和商住比并不違反相關規定,因此,土地補償款按照當時評估價格每平方米3262.30元進行認定,符合《土地遺留問題協議》的約定。減去房屋拆遷補償款中包含的一部分土地補償款,計算案涉土地補償款金額為9618858.93元。
高坪區政在簽訂《土地遺留問題協議》后未及時對盛泰公司進行補償,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紤]到盛泰公司在2011年4月15日簽訂《土地遺留問題協議》后,即對擬置換的土地進行了占有使用,直到2020年4月才將擬置換土地交還,因此在占有該土地期間實際已經獲得了一定利益,按照損益相抵原則,在此期間盛泰公司的利息損失和其獲得的利益相互抵消,故對2011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間的利息損失不予支持。
2022年1月12日,順慶區法院依據最高法院關于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以及《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經審委會討論決定,判決高坪區政府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盛泰公司土地補償款9618858.93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9618858.93元為基數,從2020年4月2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駁回盛泰公司其他訴求。
順慶區法院民事判決書
南充市中院民事判決書
四川省高院民事裁定書
盛泰公司和高坪區政府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充中院。2022年7月26日,南充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結果和順慶區法院一審判決結果相同。
盛泰公司和高坪區政府又分別提起再審,2022年12月31日,四川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書,駁回雙方的再審申請。
檢察建議:案涉土地應為工業用地
2022年9月1日,法院判決書生效后,盛泰公司向順慶區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標的共計1050萬余元。
2023年3月16日,順慶區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執行法官,主持由高坪區司法局、財政局、江東新區指揮部以及盛泰公司屈天喜等人參加的會議,協商政府給付土地補償款及利息事宜,盛泰公司同意本息只要1000萬元即可,其后,法院打印出執行調解書,但是,被執行人有關領導未簽字,調解擱置。
5月15日,高坪區政府申請再審的代理律師給屈天喜發信息,提出一個折中處理建議方案,按2003年拆遷時點確定的商住性質計算土地補償款,大約298萬余元。把爭議徹底平息了,如果可以,他給政府匯報爭取。但該折中方案被屈天喜否定,“不可能接受,相差太懸殊”。
6月6日,南充市自規局收到南充市檢察院《檢察建議書》。該《檢察建議書》認定盛泰公司N-8-126號宗地3293.35平方米應為出讓工業用地,原南充市國土局在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情況下在轉讓批復及出讓合同(劃撥轉出讓)中將3293.35平方米工業用地設定為商住用地確有錯誤應予糾正。
6月20日,南充市自規局向盛泰公司發出關于更正N-8-126號宗地土地用途登記的告知書,該局擬決定將該地塊的商住性質更正為工業用地。
南充市自規局民事再審意見書第1-3頁
南充市自規局民事再審意見書第4-6頁
半年前的2022年12月21日,南充市自規局向四川高院遞交《民事再審意見書》,指出:盛泰公司通過國企改制資產處置取得N-8-126號宗地,土地用途為商住,供地方式為出讓,土地權屬來源清晰合法;2012年盛泰公司申請辦理N-8-126號宗地更正登記,原南充市國土局將土地用途“建筑預制場”更正為“商業、住宅”,符合當時適用的《物權法》《土地登記辦法》等相關規定。
屈天喜不希望生效判決成為一紙白條
“從2000年到今天,耗時23年,土地沒用上,錢也沒得到,官司打了5年,區、市、省三級法院依法裁判,總算讓我看到了希望,F在,南充市自規局卻又要根據《檢察建議書》,將土地從‘商住’改為‘工業’!國家的政策和神圣的法律,怎么就像變戲法一樣,說變就變呢?”盛泰公司董事長屈天喜,無可奈何,欲哭無淚。
姜彩熠:政府帶頭守法,維護司法權威
姜彩熠律師
姜彩熠系海南彩熠律師事務所主任,是新中國70華誕暨中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40周年《中國法律年鑒》年鑒人物!吨袊赡觇b》是經中央編委批準,由中國法學會主管主辦并組織編纂出版,反映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情況的大型文獻。
《中國法律年鑒》對姜彩熠的評價是:姜彩熠律師在行政訴訟領域被媒體譽為“東北行政訴訟第一人”,是東北地區辦理行政案件最早、最多的律師,辦理了諸多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全國各大媒體均有報道,對推動國家行政法治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對于盛泰公司的遭遇,姜彩熠律師談了他的看法。
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法治政府,就要求政府必須依法行政,帶頭遵守法律,維護司法權威。
從盛泰公司的訴訟來看,四川三級法院嚴格公正司法,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依法保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縱觀該案來龍去脈,姜彩熠對該案提出三個觀點,他認為:政府兩次征收土地程序嚴重違法,土地置換協議合法有效,檢察建議與本案無關。
首先,政府兩次征收土地,程序嚴重違法。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需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布,同時需要公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告知訴權,簽訂補償協議,對被征收人予以經濟補償,而且是先補償、后搬遷。
當地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修建防洪堤,第一次征收盛泰公司房屋和商住性質的N-8-126號宗地,就沒有依法按程序進行,如果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公平補償,就不會有10年后土地置換協議,以及五年之久的訴訟了。
對于擬置換的D-2-2地塊進行商業開發建設,也未履行相關手續,把本應屬于盛泰公司的商住用地,直接掛牌出讓給一家公司。該公司成交該地塊,屬于善意取得,不可能退還土地,盛泰公司只能另行主張土地補償款。因為通過上訪、情況反映等多種方式主張權利均無果,所以才提起訴訟,并耗時五年之久,經三級法院依法裁判,獲得961.8萬余元現金補償。
其次,土地置換協議(也即土地遺留問題協議)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銷。
上述土地置換協議,實際就是土地補償協議,屬于產權調換,表面上看是行政協議,實際是民事協議,雙方平等自愿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又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三級法院判決裁定對此也均有表述。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欺詐、違背真實意思、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上述土地置換協議,不存在這五種情形,不可撤銷。
即便存在可撤銷情形,也過了一年的除斥期間,而且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所以,該土地置換協議不僅合法有效,而且不可撤銷。
再次,檢察建議與本案無關,不影響法院依法執行。
檢察機關對南充市自規局發出的《檢察建議書》認為,盛泰公司通過國企改制取得的N-8-126號宗地,原南充市國土局將土地性質從工業更正為商住,因無規劃部門審批而程序違法,應予糾正。
“我認為,這個檢察建議,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姜彩熠說,一個不可否定的事實是,N-8-126號宗地早在21年之前的2002年,就已被政府修建防洪堤而征收,征收后既未按工業用地給予補償,也未按商住用地給予補償,所以,這個時候研究該地塊的性質,已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盛泰公司2000年7月依法取得的南充市國用(2000)字第1815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沒有被撤銷,而發放土地證是政府的一個行政行為,沒有被依法撤銷,土地證至今合法有效。即便是現在,也不能撤銷該土地證,因為時間不會倒流。更何況,對于不動產行政訴訟最長時效為20年,也就是說,即便是將工業用地變為商住用地的行政行為是錯誤的,也是發生在20年之前,而這個行政行為,依法不應當再發生任何變化,否則就是違法。
假如在土地變性過程中有關人員存在問題,也只能追究其個人法律責任,即便是構成犯罪,最嚴重也就是濫用職權犯罪,該罪最高刑期10年,刑法追訴期限為10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
根據南市土建(2000)112號文批準及劃轉字第802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案涉土地批準為商住用途的時間為2000年6月16日,至今已過23年;土地證記事欄中備注將土地性質更正為商住的時間為2012年9月19日,至今也已過近11年,均已超過刑事犯罪的追訴限期。同時,更是超過了行政責任的追究期限。
對于生效判決的強制執行,姜彩熠建議盛泰公司可以申請異地執行或者提級執行。
“將案涉土地性質批準為商住,無論該行政行為是對還是錯,都不影響原被告雙方2011年4月15人簽訂的《土地遺留問題協議》也即土地置換協議的效力,檢察建議不可能推翻三級法院根據這個合法有效的協議所作出的裁決,更不影響生效判決的依法執行。”
姜彩熠接著說道:“檢察建議對于盛泰公司這個案件,沒有任何實質意義,頂多可以成為拖延執行的一個借口而已——而這個理由,又是站不住腳的。”(文/盛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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